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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章程

信息来源: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 时间:2021-09-10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

章 程

(2021年9月10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热心于振兴中华民族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促进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依托广东地理、历史和人文条件,本着“拾遗补缺,济弱扶倾,积极务实,量力而为”原则,为广东的文化教育事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支部书记为监事。

  第九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结交(团结)海内外热心于中华民族文化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共襄促进中华民族文化之盛举;

  (二) 支持广东省主办的旨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文化活动和对外学术、文化交流;

  (三) 对广东当代文化成果以及急需发掘、传承的文化遗产,历史地理、风土人情内容的书刊的编撰和出版;

  (四) 奖教助学,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委托,对广东乡村教师奖励表彰以及为学生提供奖学金;

  (五) 奖励对促进中华民族文化有卓越贡献的广东省内的团体和个人以及海外广东籍人士中的团体和个人;

  (六) 为完成本会各项任务争取捐助,筹集资金。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治理及所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营利性商品销售。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为本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捐赠基金或提供资助者,有志于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社会贤达、学者及热心社会工作的人士。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志于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事业的学者、社会贤达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士;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四) 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起草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人选,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议审定在会员册录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经常务理事会议审定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资格,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条 会员因违反章程规定被退会、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三十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为本会会员;

  (二)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三) 在文化、教育等方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本单位三分之二党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五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本单位三分之二党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全体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人选报送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 海外(含港澳台)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海外华人和外国友人的捐赠;

  (四) 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五) 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六) 本会不收取会员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及收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对外出借(房屋有偿出租除外)。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会利益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本会名义对外借款、担保、投资等。

  第五十九条 本会已信托的资金使用原则是 “存本用息”,即运作“本金”(本),取得“增值”(息)。其方式有:委托专业银行实行慈善信托,其“息”按委托合同处置(使用);以适当方式对“本”进行运作增值;增值部份可再运作,再增值。所有运作必须确保“本金”安全、保值。

  本会位于广州市二沙岛晴波路13号及15号的两幢物业(岭南会、岭南会展览馆)为本会永久物业,主要用于本会开展文化交流的业务活动。部份物业可以对外出租,其收入用于本会业务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与本会成立宗旨目的无关的用途。

  未经全体理事及会员大会全体成员的一致表决同意,本会、本会负责人及任何成员不得将上述两幢物业对外出售、赠与、抵押、作价入股、弃置、弃产及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等。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全体理事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并报送主管业务单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由促进会大会确定的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完成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在捐赠者、会员、负责人中分配,并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且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